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买受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有受让意向的。
第二十八条 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拍卖人在公开拍卖前应至少提前30日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四)拍卖人在提供竞买申请书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的式样。
(五)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1、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价后,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当出现最后应价(或加价)者,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确定买受人。
4、拍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3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买受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加价未达到拍卖人设定的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第三十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拍卖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方式。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