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六)计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申请书应当包括本条前款(一)(二)(五)(八)项内容。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在填写的标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个人投标的由投标当事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应至少提前30日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确定中标人。
(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应当成立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人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决标时,应有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标人:
(一)公开招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邀请招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终止招标,并予以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将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条件优秀的,经出席开标的评标小组成员全体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