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标书或竞买申请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六)委托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人、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票据。
中标人、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中标或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履约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地价款的支付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一)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地价成交额的20%定金,其余地价款在60日内付清。
(二)对地价成交数额较大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签订《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约定的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地价款,其余地价款按约定的时间付清。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招标人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条件的标价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根据城市规划情况、开发强度、资金、资信等综合状况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其招标公告和邀请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