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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日
           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1年6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其饲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饲料产业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长期饲料发展规划;
  (二)组织全省饲料产品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四)组织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五)组织拟定全省饲料地方标准;
  (六)发布行业信息;
  (七)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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