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机构改革前,有关部门仍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履行;在机构改革后,再按照调整的职责分工履行。
(五)任何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承办各类活动的组织和单位,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效果负责。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或者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法制观念和保护技能。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七)企业的安全生产,由企业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董事会(总经理、厂长、矿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八)企业的主要经营人(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必须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企业的主要经营人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九)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十)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十一)企业应当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环境。
三、加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