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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1、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包括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4、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12、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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