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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确定,省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三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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