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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川府发〔2001〕15号)


  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向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规范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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