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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
 联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4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革,使其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脱困和振兴,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在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基层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目标,以领办专业合作社为切入点,以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攻方向,通过推进基层社战略性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基层社体制创新和机制转变,大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提高基层社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在为农服务中加快发展步伐,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使基层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民有、民管、民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目标任务。
  1.2001年年底以前,基本实现经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基层社的经营重心由单纯的商品购销经营为主转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
  2.2002年年底以前,完成基层社的重组和布局调整。通过发展壮大一批、合并重组一批、破产淘汰一批,全区基层社数量要调减到700个左右,每个县(市)基层社的总数要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3.2003年年底以前,调整改造后的基层社要领办专业合作社1个以上,且运行良好;兴办庄稼医院1个以上,且效益较好;服务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办有综合服务站;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占有率在60%以上;服务辖区内主要或骨干农副产品购销量占社会产量的50%以上。
  4.2001年全区基层社盈亏相抵后,总体实现扭亏为盈,2003年以后基层社不再出现新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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