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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推进高中办学体制改革,在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高中在保证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学校、社会力量联合办或单独办民办高中。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学校创造条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高中“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改制试点工作,壮大高中教育事业规模。
  四、各地在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按照“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的要求,继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主渠道不变,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薄弱高中建设,不得以改革之机削减教育财政拨款。积极扶持改制学校的健康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其筹措办学经费。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改制学校或民办学校,各地均不得征收统筹费。
  五、加强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管理。各地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不管是哪一层次、哪种形式的改革,都要严格做到:一是坚持“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四是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学习收取“教育储备金”;五是要明确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产权明晰,严格财会、审计制度;六是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审批管理。社会力量兴办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兴办初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必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所有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执行。严禁在改革过程中整体出售学校、变卖校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以学校改制为由削减教育投入的行为。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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