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整个改革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为保证我省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以《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改革。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革学校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二、稳妥有序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其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地可在县城以上的城镇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公办民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或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或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公助”的试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试点要从严控制,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一所,且在当地的薄弱学校。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严禁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搞“一校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