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9日
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四条 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