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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1)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分组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或者完善决策措施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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