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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1)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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