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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社区
  (一)科学划分社区。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开发、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结合地域性、认同性、利益性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居委会的辖区进行调整,建立以街区巷道、道路、河流等自然地域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以相对独立的商业、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社区”,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以汇集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综合型社区”等新型社区。
  (二)建立新型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构架,建立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的社区建设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实行居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并可根据需要依照规定设立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推行“议行分设”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社区建设事务和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聘请社会工作者来完成。
  (四)完善社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小广场、小乐园、小绿地等社区休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社区服务热线电话、电脑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好社区建设所需资金。
  (五)强化社区功能。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适合由社区承担的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工作经费,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建立社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席会议,在职责权限内协调解决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等实际问题。
  (六)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优化环境、加强服务、招商等方式,引导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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