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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省政府分别批复了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和果洛州的撤(并)乡及设镇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撤(并)乡设镇工作,根据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实施乡镇调整方案需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并)乡后的行政编制及财政体制问题
  乡镇设置调整后,在满足新建制运行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地区的机构编制。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撤(并)乡干部的安置工作,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误。乡镇设置调整后,原财政体制不变。对已审批的乡镇,在安排小城镇建设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此次撤(并)乡设镇中需迁址的乡镇,省财政要优先安排专项资金。
  二、撤(并)乡后原乡政府所在地服务机构问题
  我省行政区划设置因自然地域差异和人口分布的不平衡,决定了乡镇分布的不平衡。由于牧区地域辽阔,群众居住分散,就医难、上学难、买粮难、通讯难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乡撤(并)后,如果原有的服务机构一并撤离,势必弱化乡镇的管理服务功能,达不到合并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功能的目的,同时将会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许多新的困难和不便。为此,被撤(并)乡镇政府所在地已有的学校、卫生院(所)、兽医站、粮站、广播电视服务站、邮政局(所)等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保留的应予以保留。原有的县乡公路建设规划经相应调整后予以执行。实施乡镇设置调整时,要做好有关财产的交接工作。迁址重建的乡镇原所在地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移交的财产必须造册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民族乡撤乡设镇后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民族乡撤乡设镇(西宁市涉及湟中县的上五庄回族乡和马场乡撤乡并入上新庄镇;海东地区涉及互助县的高寨回族乡、加定藏族乡两乡整体撤乡建镇)后,原享受的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不变。
  四、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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