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94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3950万元;退耕还林(草)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种子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
2000年退耕地补助资金4500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
以上共计资金139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395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7000万元,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种苗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除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外,其它12919万元均由中央财政支付(详见附件2)。
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给农民。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一次性按每亩平均补助50元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草)树种,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实行“退一还二”。退耕还林(草)实行退一亩耕地,还2亩林(草)地。荒山荒坡面积大的地区,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试点示范县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责任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县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对本地区的试点示范工作负全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