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大力普及科技知识。科技方法和科学思想,同愚昧落后、封建迷信、伪科学和反科学行为作斗争,逐步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发挥州县科技资源的优势,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通过中介、咨询、评估等一系列科技服务,把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输送到农村和企业,为当地“龙头”企业、“拳头”产品和主导产业的培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十三、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科技政策,不断强化科技意识,增强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现代科技与管理知识,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将科技进步纳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关心州县科技工作,结合部门实际,加大业务指导的力度,对州县的各项科技工作要做到年初有布置,中间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定期公布各州县科技进步的水平和状况。
十四、加强州县科技管理队伍的建设。把热爱科技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业务过硬的人员充实到科技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中,要选配有专业知识、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进入科技管理队伍。创造条件,为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学习、锻炼和提高的机会,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推动州县科技进步中的综合管理职能,确保机构稳定,人员精干。州县科技管理部门要更新观念,明确目标,搞好规划、协调和综合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为农村牧区、企业、科技人员搞好服务,用工作绩效提高科技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显示度。
十五、开展争创科技先进县(区)的活动。力争到2005年,全省30%的县(区)达到省级科技先进县(区)标准,10%的县(区)达到全国科技先进县(区)的标准,对取得先进县称号的县每两年核查一次。对达到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先进县的县政府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奖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十六、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省科技厅在“十五”期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州县科技工作。重点支持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经费到位、管理科学、对本地区经济起重要作用的州县科技管理部门、农业科技型企业和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