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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重要途径。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预算执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区和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追加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中,凡涉及到省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事项的,应事先与省财政厅沟通或先由省财政厅审核。属于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参考。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文件或地方性法规时,凡涉及省财政预算资金年度安排或预算资金跨年度安排以及有关收入问题的,应提前与省财政厅协商。如意见分歧的,由省财政厅就有磁预算和收入问题,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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