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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从今年起,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额每年递增6--8%,稳定征收面和入库率。采矿权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纳费申报和缴纳,补偿费的减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确保矿业权使用费全额收取入库。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权在出让、转让时,按规定收取和处置矿业权价款。
  (五)提高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水平,规范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重点提高盐湖矿产和其它矿产的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力争在“十五”期间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的规范化管理,2002年前完成砂石、粘土、部分小煤矿、过采区砂金、石膏等不适宜规模开采矿产地国家指定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将相对集中的集体、个体矿山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集中管理,并以矿业权为纽带,促进小矿的联合。关闭浪费资源、破坏地质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矿山。
  (六)在矿政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今年3月底、6月底前分别完成探矿权、采矿权信息系统省部联网;12月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政府网和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建设。2001年完成GPS试点工作,2002年完成推广工作。力争利用遥感技术对重点矿区矿业秩序和矿山地质环境每年实施1--2次监测。
  二、具体措施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将原省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改为省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并对其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各州、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维护矿业秩序,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矿政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适时举办政策及有关部门领导、矿业权人或法人代表参加的《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讲座、培训班。尽早出台《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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