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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三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格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为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要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今年着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调处矿业纠纷;对新发生的矿业纠纷,要在3个月之内依法处置。在矿业开发活动集中的县或有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埋设界桩,到2002年埋桩率达到50%。对新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
  (二)规范和培育矿业权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今年,50%以上地方地质勘查项目实行招标、招商,并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监督检查、风险责任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实现矿业权有偿使用的途径,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为培育和建立完善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奠定基础。通过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三)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2001年完成盐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2002年完成石油、天然气、铜、铅、锌、金等我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调查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地面塌陷、滑坡、老卤等地质灾害和土地占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并制定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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