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公告制度。要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设区城市应于2001年底以前,其他城市应于2002年度以前建立并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要加强对各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用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保证供水质量。
(三)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物排放量。治理工业污染是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短期行为,对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的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行动计划,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保障水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
(四)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水平。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要列入规划,按期实施。“十五”期间全省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西安、宝鸡、咸阳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余各城市要达到4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西安市要达到70%以上。要积极研究开发污水回用技术,大力提倡污水资源化,将污水回用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到2010年使污水回用率达到或接近50%。
五、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免征增值税。对自备水源也要开征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价格应尽快调整到位。省上设立城市供水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建设基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大胆使用贷款,利用外资,积极争取发放债券,发行股票等,搞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建设、改造和维护。打破由政府包揽经营的体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管网的建设管理。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变存量为增量,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
(二)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省物价、建设、水利部门要指导各地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尽快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情况,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完善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严重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强城市自备水源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且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严禁审批、新建任何地下取水设施,要逐步核减已有取水单位的法定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扩建供水管网,满足用户供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