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严重缺水的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并抓紧制定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城市节水实行“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节水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对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用水设施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器具省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准用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淘汰产品更要采取强硬措施,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对各单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更新改造,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以前全部改造完毕。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县以上城市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对公共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提高供水企业秤和管网监测管理水平,到2005年以前,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0%以内。
(五)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要采取先进节水工艺设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措施,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今明两年各地可先进行试点,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拿出20%给予补助。今后凡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都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污水回用率。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水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限期改善水环境质量。省水利部门要抓紧完成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度规划。省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要加快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坚决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保证城市水源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标准,出厂水达到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