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1〕14号 2001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在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多渠道开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快城市供水节水立法步伐,依法治水,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促进我省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