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社会公用型运输站场及其职工均不得利用权力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车辆,保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六)禁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市、县区政府要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八)整顿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清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场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市”的要求,加强相互协调和支持,对经营车辆的临时停靠点进行全面整顿和调整,对自发形成的站(场)坚决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道路客货站点周边的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坚决打击运输市场存在的欺行霸市、非法竞争、聚众闹事、封堵交通等邪恶势力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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