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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国家规定的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四类区平均3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详见附表二)。
  三、经费来源。
  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四、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的在职工作人员,均按照其2000年12月份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2.离退休人员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份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3.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实行试用(见习)期的,可按照文件规定的试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对照附表二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实行试用(见习、学徒、熟练)期的,按附表二规定的“科级以下”的标准执行。
  4.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5.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字〔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6.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7.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8.中央驻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六、增加工资审批办法
  自治区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按照新工改办字〔1998〕0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变动审批花名册》,将调整工资标准和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并认真写,并分别按照《增加工资汇总表》分类汇总后,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各地、州、市,必须将这次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测算方案按照《增加工资汇总表》分类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新疆艰苦边远地区类别



  一类地区(7个)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
  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二类地区(34个)
  克拉玛依市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伊犁州:奎屯市
  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
  伊犁州塔城地区: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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