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对于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增加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不再另加我区制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今后两年一次的正常增加离退休费,仍然按自治区规定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计算新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额。
2.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均按照本人2000年12月份所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离退休费。
3.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0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字〔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4.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的,可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5.离休人员2001年1月的两年一次正常增加离休费,可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计发。
6.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员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三、经费来源
自治区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补助资金的情况统一调剂安排补助到相关地州,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统筹调剂解决。
自治区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按现行事业单位经费供应渠道分别不同情况来筹集解决。
四、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办法
自治区各直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认真填写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自治区各地、州、市,必须将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测算方案汇总后,附抽样花名册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党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
(自治区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具体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