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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率要达到95%以上。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数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查询服务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依法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五)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在试点城市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统一管理。
  (二)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按照新党办发〔2001〕3号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逐步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应力争在2003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和组织街道、居委会审核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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