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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基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七)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八)从2001年,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各地预算安排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边远、艰苦、困难地区给予倾斜。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允许各地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级财政对中心城市和老工业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自治区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要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机关要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七)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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