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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四)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全面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强医疗保险机构建设,落实好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对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五)坚持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并举、同步推进的方针,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促进医院之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医院药品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逐步将医疗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四、建立健全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今年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有利时机,建立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对特殊行业的工伤保险可实行差别费率。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2001年要继续坚持“多分流、少下岗”“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是再就业主体的作用,对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组织下岗职工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管理协议对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
  (四)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待遇期限、标准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意见》,及时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对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企业要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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