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并执行企业的养老金调整制度。新退休人员按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享受5年过渡办法。
(三)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要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应统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步统一缴费比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应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对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结算方式、个人帐房管理办法,做到基金收支平衡,稳健运行。
(二)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保证财政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完善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好特大病患者、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问题。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