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开展《
仲裁法》执法大检查
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中,提出了5条贯彻意见。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昆明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仲裁工作意见》(云政办发〔1997〕128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看,全省面上的仲裁工作已经铺开,宣传和执法力度都在加大,有的还收到很好的效果。但发展不平衡,在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情况。为确保《
仲裁法》、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云政办发〔1997〕12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近期,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执法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面推进我省的仲裁工作。
四、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经贸、土地、交通、公路、外经贸、外商投资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云政办发〔1996〕125号文件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险合同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有关标准(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格式必须按要求设立相关的仲裁条款。
五、成立咨询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的仲裁质量,保证公正裁决,解决疑难案件中的重要问题,昆明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律、经济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除了聘请仲裁员和法律界的专家外,还要吸收一批经济专家,尤其是金融、外经贸和现代管理等专家,以适应仲裁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
六、切实加强领导,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帮助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尤其是政府法制机构、经济管理部门要发挥优势,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昆明仲裁委员会及其各地区、各部门的办事处、宣传联络处开展工作,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仲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