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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5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全省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第五届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和全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在我省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仲裁,是根据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有关专家,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等优点,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相比之下,我省有的地区、部门及其经济管理人员对《仲裁法》仍知之不多、了解学深、重视不够。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我省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对《仲裁法》的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学习宣传
  学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保证。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就必须先学好《仲裁法》。为此,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仲裁法》纳入普法计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加以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仲裁机构做好工作,为宣传《仲裁法》提供便利条件。工商、科委、城建、金融、保险、交通、土地、经贸、公路、外经贸、法制等部门要将《合同法》、《仲裁法》纳入专业法培训范围和相关法律培训内容,提高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仲裁意识,通过仲裁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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