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资金尚未统一支付之前,各投保单位资金往来与结算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七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有序、节约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保费,规范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公司。定点的保险公司须在昆明市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以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具体办法。各投保单位须填写《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送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第四联由投保单位自存。保费暂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按投保标准支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不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财政将不安排专项经费;对不履行合同的定点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电话:3624342 3637750。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
附: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投保通知书
_________保险公司:
兹有______(单位)______车,车号为______到你公司投保基本险(三项险种),请给予办理。
单位财务签章: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