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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1〕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我省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组织拟定了《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省计委负责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省信息产业办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参与信息企业的资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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