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要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上级监察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并对下级监察机关上报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批。具体按省监察厅、省安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事故处理落实情况由所在区域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跟踪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一)事故报告。煤矿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并向所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当地人民政府、安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报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重大伤亡及以下事故报至省级有关部门,特大伤亡事故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在3小时内报告,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续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所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负责组织调查,或授权县(市、区)安办、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作出处理决定。
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所在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负责组织调查,在征求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后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执行结果在4个月之内报告发出通知的机关。
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或委托所在区域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组织调查。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执行,市、州人民政府将执行结果在6个月之内报告发出通知的机关。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国务院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调查组成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报请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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