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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可依法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其提出建议,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
  煤矿的生产和安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矿井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进行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开办煤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或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在已关闭矿井非法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煤矿安全法规的组织和行为,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煤安政法字〔2000〕50号)、《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实施行政处罚。
  三、煤矿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凡发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会同当地政府安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工会,根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实施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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