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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川办发〔2001〕29号)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监察厅 省煤炭工业局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搞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察和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条例》职责,明确相应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4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的规定,由原省劳动厅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调整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依据《条例》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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