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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泄漏事故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预防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泄漏事故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川办发〔2001〕28号)


  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泄漏和火灾事故,油品、液化气等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已达66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85万元。为了有效地预防液化石油气槽车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级经委和安全、劳动、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营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罐体容积大于1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其混合物的新旧槽车的各种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液泵、接地链等)性能是否正常或者有无泄漏和损伤等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和检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槽车因罐体严重腐蚀、裂纹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变形,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没有安全保证的,不得发给车牌号和行驶证。同时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运输路段的严格检查,加大违章处罚力度,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严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并落实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合格的车辆、站点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决不允许储存、经营和运输。
  二、生产、储运、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气体、液体的单位,尤其是从事液化石油气储配、营运的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根据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易造成泄漏的部位,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器、必要的快速堵漏材料和专用工具,认真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液化石油气的储配单位充装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前必须派专人对槽车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做到“九不准”:不准超期未作检验的充装;不准漆色、铭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符,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充装;不准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充装;不准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充装(新槽车及检修后槽车除外);不准罐体外观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的充装;不准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充装;不准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的充装;不准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充装;不准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带故障或已损坏的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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