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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情节暂扣讲解证1至3个月或吊销讲解证:
  (一)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未佩戴讲解证的;
  (二)讲解人员未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的;
  (三)讲解人员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服务活动的;
  (四)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五)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的;
  (六)讲解服务单位或其讲解人员强制旅行社或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或者排挤其他讲解服务单位及讲解人员公平竞争的;
  (七)讲解服务单位或讲解人员拒不接受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讲解证并予以公告,并对委派该讲解人员的讲解服务单位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尽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义务使旅游者遭受损害的;
  (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第二十五条 无讲解证进行讲解活动或超越讲解证核定的服务区域提供讲解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讲解服务单位委派无讲解证的人员从事讲解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物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限制旅行社导游或讲解服务单位及人员进行正常业务活动或者支持、包庇不公平竞争行为;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强制旅游者或旅行社聘请讲解人员,接受讲解服务;
  (三)对明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及时移交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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