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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3月22日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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