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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做好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是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这次都可按国家规定的新标准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此次调资要将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解决以往拖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只调整新工资标准,暂不兑现调整标准后的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取消当地自行建立和比照省出台政策执行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为了加强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宏观调控,请各市州将本地区2001年增资情况,于5月初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50元,第二年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95年提高到37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50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由一档至十五档每人每月432元至600元提高到630元至78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其他临时人员可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执行,工作特殊需要的临时人员可突破此标准最高档,执行协议工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县以下中小学采用的“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可比照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临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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