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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3)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农用车专项打假。
  重点查处用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进口废旧零件、国产零部件、假冒伪劣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违法犯罪行为,整顿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市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第一责任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为省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农业厅。
  (4)农贸产品专项打假。
  重点打击生产和销售无登记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假掺假、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以次充好、失效变质的种子、化肥(主要是复混肥)、农药的违法犯罪行为。
  种子专项打假第一责任单位为省农业厅,配合单位为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社。
  农药、化肥专项打假第一责任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为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5)建筑用钢材专项打假。
  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和在重点工程中使用的假冒伪劣建筑用螺纹钢、圆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我省中、小炼(轧)钢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第一责任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为省经贸厅、省工商局。
  (6)农网改造设备产品专项打假。
  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低压电器、插头插座及不合格电线杆等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一责任单位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为省经贸厅、省工商局。
  2.以打击非法传销为重点,严厉打击经济诈骗活动。
  第一责任单位为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配合单位为省国家安全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1)工商部门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发现传销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传销窝点。
  (2)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传销窝点的清理,严格控制暂住证的发放和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严惩传销组织者、幕后策划者和违法收留者。
  (3)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封传销者的帐户,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帐户证明,应协助执行。防止违法犯罪组织和人员抽逃资金、侵吞财物,对可疑的帐户或发现线索应及时报告。
  (4)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和“半拉子”工程管理,与屋主签订责任书,从严惩处为传销者提供住所和活动场地的业主。
  (5)民政、交通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的分批分期遣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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