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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通知
 (琼府办〔200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早籼稻从2001年起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各市、县粮食收购部门不再按保护价收购早籼稻。
  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进行收购;允许经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进村收购。
  搞活农村集贸市场,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要进一步加强服务,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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