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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

  (四)文种:“×××××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一)”,发文字号:琼××法复参字〔年份〕序号。
  (五)文种:“×××××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发文字号:琼××法复参字〔年份〕序号。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编号应当一案一号,发文字号中的序号即为案件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附后必须经有权签发的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制发出。行政复议文书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文书用纸应当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琼××复受字〔200 〕 号
  申请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
    名称:
    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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