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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通知书)原件和正本及回证;
  (十三)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十四)备考表。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三)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
  (四)机密文件抄件;
  (五)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六)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七)备考表。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卷内文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和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二条 有关案件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案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字一律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第十四条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另有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当附件。需要附案卷的信封应当打开放平,邮票不得撕揭。文书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年以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当列为密卷,归档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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