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文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副卷)制度,一卷一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应当系统收集事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的文书、资料,进行立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1份。
第七条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四)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证;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
(七)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八)听证通知书及回证;
(九)各类笔录(包括听证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