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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惩戒规则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惩戒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因主观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
  (一)在收案、立案、审理等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程序或者实体法律,给当事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的;
  (二)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形象活动的;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的;
  (四)泄露行政复议案件讨论情况及其他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经依法立案,擅自办理案件或者不经审批擅自调查取证的;
  (七)漏列、错列当事人的;
  (八)无正当理由,审理案件超审时限的;
  (九)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
  (十)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影响公正办案的;
  (十一)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的;
  (十二)主观臆断和失职造成错误决定的;
  (十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记录人员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十四)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五)结案数达不到本岗位责任制指标要求的;
  (十六)拒不执行或者篡改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会议意见、决定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案或者收案后故意拖延的;
  (十八)打印、校对、装订行政复议文书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调查取证笔录发生严重错漏的;
  (二十)丢失案卷或者案卷材料的;
  (二十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发生重大错误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 惩戒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与部分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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