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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规则

  (五)其他不应当认定为错案的。
  第八条 错案责任的划分实行“谁主管、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复议文书制作和送达过程中出现错误而造成错案的,由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违反行政复议程序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没有法定事由,错误地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由提出该建议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承担错案的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提出意见造成错案的,由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对自己主办的案件的事实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协办人对其协办案件负协办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自己签发的法律文书负责。
  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生错误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拟提建议与会议决定一致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要承担责任;会议未采纳主办人建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报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备阅的,由于备阅失察没有发现或者指出主办人在案件处理上的错误,而导致错案的,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不力的错案责任;因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提出了意见而误导了办案人员接受了该错误意见导致错案的,由提出该意见的负责人承担错案责任;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在备阅后发现了主办人在案件处理上的错误,提出了明确要求或者意见,而办案人员没有执行或者采纳导致错案的,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不承担责任,由办案人员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会议作出处理决定造成错案的,由参加会议讨论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但参加讨论的人员对错误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其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负责。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正常办案而造成错案的,比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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