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规则
(琼府[2001]26号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水平,公正办案,使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权力,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错案是指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以及严重违反行政复议程序,造成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错案,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本规则追究责任人的错案责任。
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予以追究: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程序办案,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三)混淆是非,责任不明的;
(四)适用法律不当的;
(五)发现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应予撤销未作撤销的;
(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显失公正应予变更未作变更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错案处理:
(一)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原承办人员继续办理已被法院撤销的案件;
(三)超审时限的;
(四)行政复议文书制作、校对、送达等环节出现错误或者违反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指使或者默许当事人作伪证的;
(六)故意提出错误意见,误导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接受了错误的意见而导致错案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错案:
(一)适用法律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但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
(二)因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新的证据(办案人员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除外)而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虽有错误,但程度轻微的;
(四)客观上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运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意见的;